丧偶女婿惜获得遗产继承权案情讲解: 2003年河北某县王军与前妻尚华结婚后,与岳父岳母联合生活。2004年尚华因病去世后王军依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之后尽孝。2007年1月王军将户口迁出岳父岳母户籍。
经人介绍,王军与现在的妻子刘嘉琪结识,王军明确提出的成婚条件是,婚后之后和前妻父母联合生活。王军与刘嘉琪于2009年10月成婚,二人不仅在生活上给与尚华父母照料,还在经济上给与其协助。
2012年5月20日,尚华父母在某旅行社甄选参与云南11日游。旅行社为尚华父母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五谷丰登行旅游意外险。
2012年5月28日,二老搭乘的旅游车再次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二人当场丧生。某保险公司保险凭证表明,尚华父母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车祸损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车祸损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
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险公司并未及时赔偿,王军控告到法院,拒绝保险公司按合约誓约缴纳保险理赔金1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无异议,但指出王军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催促法院上诉王军的诉讼请求。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王军作为丧偶的女婿否对岳父岳母的保险金遗产拥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尚华为其父母唯一的子女,原告王军与尚华结婚后仍然与岳父母联合生活,特别是在尚华丧生后,原告王军之后与二老联合生活,在生活和经济上给与二人协助照料,在精神上给与二人安慰,尽到了主要的奉养义务,并获得其他近亲属的接纳,其不应作为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未获取任何忽略的证据驳斥,故对于被告驳斥原告王军作为继承人身份之主张,不不应反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涉及规定,裁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费王军保险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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